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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7-6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0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80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80)府法三字第80021045號令發布廢止
  • 第 六 章 違規與取締
  • 第 37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標準: 一 未依本標準規定設置、修理、更換、校正、維護、擴充、拆除、或變 更衛生排水設備者。 二 以不易鬆散之固體物質或易燃、有毒性或具爆炸性之液體、油類、脂 肪或其他物質投入衛生排水設備足以損壞排水系統之功能者。
  • 第 38 條
    違反本標準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依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等有關法令 處罰。
  • 第 39 條
    凡未具有衛生排水設備承裝商資格而從事衛生排水工程之業務者,依自來 水管承裝商登記規則及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辦法有關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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