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臺北市地方總決算(以下簡稱市地方總決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悉依本辦法辦理。
- 第 2 條市地方總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
- 第 3 條市決算之編製,分左列各種: 一、總決算。 二、單位決算。 三、單位決算之分決算。 四、附屬單位決算。 五、附屬單位決算之分決算。 主管機關彙編決算各表,應依決算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 第 4 條特別決算之編製,依決算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 第 5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決算所列貨 幣單位,應以法定預算所列本位幣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