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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6003
全部
民國 81 年 08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1年8月3日臺北市政府(81)府法三字第81054776號令發布廢止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臺北市地方總決算(以下簡稱市地方總決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悉依本辦法辦理。
  • 第 2 條
    市地方總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
  • 第 3 條
    市決算之編製,分左列各種: 一、總決算。 二、單位決算。 三、單位決算之分決算。 四、附屬單位決算。 五、附屬單位決算之分決算。 主管機關彙編決算各表,應依決算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 第 4 條
    特別決算之編製,依決算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 第 5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決算所列貨 幣單位,應以法定預算所列本位幣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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