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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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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1 年 08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1年8月3日臺北市政府(81)府法三字第81054776號令發布廢止
  • 第 二 章 年度結束期間市庫出納之整理
  • 第 6 條
    各機關原預算(包括第一、二預備金)及追加預算之各項經費暨可支庫款 ,在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尚未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者,應即停止支用;其已 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經主辦會計人員詳加審核後,得延至七月十五日截 止支付。 前項支出屆期仍未能償付須轉入下年度繼續處理者,應依規定辦理保留。 各科目間金額之整理轉正手續,得延至七月二十日。
  • 第 7 條
    委託代辦工程或其他事項移轉之經費,其以受託機關所出具之領款收據作 正開支,並經審計機關核銷者,受託機關在受託代辦事項結算後,如有經 費賸餘,應逕以預算之什項收入繳庫;非以領款收據作正開支者,應於每 年六月三十日前,退回原委託機關,以經費賸餘處理,不得移作他用。
  • 第 8 條
    各機關之預領經費,已列入原預算或追加預算而尚未轉帳者,應於每年六 月三十前洽請臺北市集中支付處(以下簡稱集中支付處)辦理轉帳。
  • 第 9 條
    各機關自行保管支用之年度經費餘額,應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市庫支付截止 之日前,填具支出收回書以原撥款科目繳還。
  • 第 10 條
    各機關經收之歲入各款,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悉數繳庫;臺北市稅捐稽 徵處徵收之各項稅損及各機關奉准自行繳納或自設專戶暫行保管之各項非 稅收入,得延至七月十五日按收入科目填製繳款書,解入市庫存款戶,以 當年度收入列帳。但各科目間金額之整理轉正手續,得延至七月二十日。
  • 第 11 條
    集中支付處應編製各機關年度可支庫款餘額報告表,於每年七月二十三日 前送達本府主計處、財政局及各主管機關。
  • 第 12 條
    集中支付處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將各機關未經保留之可支庫款餘額,分 別年度、門別、科目,列表分送本府主計處及財政局。
  • 第 13 條
    市庫主管機關應編製市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於每年九月二十五日前分送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本府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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