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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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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1 年 08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1年8月3日臺北市政府(81)府法三字第81054776號令發布廢止
  • 第 三 章 各機關申請歲入歲出保留案之處理
  • 第 14 條
    市庫收支截止後,各機關經收之歲入各款,其已發生而尚未收得之收入, 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歲入應收款。
  • 第 15 條
    市庫收支截止後,各機關歲出經費之保留,應以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 或契約責任為限。但分年編列預算之連續工程,其第一年經費全部未動支 者,不予保留,另由主辦機關重新檢討計畫進度,並修正以後年度分配額 ,其依預算程序辦理。
  • 第 16 條
    各機關自供材料之營繕工程,其已購置之材料尚未撥付使用者,費用塵依 規定辦理保留。
  • 第 17 條
    委託代辦工程或其他事項預算,經移轉受託機關者,於規定支付期限前, 不論工程或事項已否完竣,應將已支付部分憑證檢送原委託機關,其委辦 經費之保留,應由原委託機關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 第 18 條
    各機關徵收土地之補償費,應受補償人所在地不明、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 而依法提存者,得依提存憑證作正列支。
  • 第 19 條
    各機關辦理歲出經費保留,應依規定按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分別編製甲、乙 二種歲出應付款保留申請表一式八份,並檢同有關證件於每年七月二十五 日前送達主管機關切實審核,各主管機關並應加編申請總表於七月三十一 日前送達本府主計處彙辦。
  • 第 20 條
    各機關歲出經費申請保留案件,經本府核定後,應分送審計部臺北市審計 處、本府主計處、財政局、集中支付處、申請保留之主管機關及本機關。 前項保留案應由本府彙總列表送請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查照。
  • 第 21 條
    市庫收支截止後,歲出應付款未經核定前,各機關必須緊急支付之款項, 應依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辦法規定送由本府主計處移請財政局核轉集 中支付處辦理。
  • 第 22 條
    各機關經核定保留之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除同年度同計畫內之工程 項目,基於事實需要,經報府核定者外,應以預算餘額繳庫。
  • 第 23 條
    各事業機關營(事)業收入,已發生而尚未收得之收入,或營(事)業費 用已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者,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應收款項或應付款項。
  • 第 24 條
    各事業機關固定資產擴建工程及設備所列年度預算及分年辦理之繼續經費 ,因故未能於年度內執行完畢者,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敘明理由陳報 本府核准後,轉入下年度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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