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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6003
全部
民國 81 年 08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1年8月3日臺北市政府(81)府法三字第81054776號令發布廢止
  • 第 六 章 總決算之編製
  • 第 38 條
    本府主計處應就各機關所編送之單位決算、附屬單位決算、主管決算及市 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查核彙編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
  • 第 39 條
    本府主計處於查核彙編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時,如發現 不當或錯誤,應予修正,並通知主管機關及編報機關改正。 前項修正事項,應通知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 第 40 條
    本府主計處審核各附屬單位決算所列事業盈餘繳庫數額,如有增減,應列 入市地方總決算。
  • 第 41 條
    本府主計處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編製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 及綜計表,提報市政會議通過後,函送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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