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八 章 附則 第 45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及有關年終結帳等事項,由本府主計處定之。 第 46 條 各機關六月份之會計報告,得延至七月三十一日前,分送審計部臺北市審 計處、本府主計處、財政局及各該主管機關。 第 47 條 為明瞭各機關會計事務處理及決算編製情形,本府主計處得會同有關機關 派員查核之。 第 4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