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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2年2月17日臺北市政府(92)府主一字第09200702600號函停止適用
  • 第 一 章 總則
  • 一、本要點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準用第三十一條及第九十條等規定訂定。
  • 二、九十二年度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除 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前項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基金及非營業基金二部分之預算;涉及 營業基金者,稱營業基金預算;涉及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債務 基金者,稱非營業基金預算。
  • 三、營業基金預算之編製,應依企業化經營原則,提昇經營績效,以減少 虧損、追求最高盈餘為目標。非營業基金預算之編製,應以創造最高 效益為原則,除應達成基金設置目的外,應本自給自足原則,設法擴 展自償性資金來源,完整回收營運成本,減少對市庫之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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