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預算案之籌劃
- 四、本府各附屬單位預算之籌編,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九十二年度中央及地 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辦理。
- 五、本府為籌編附屬單位預算,得設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以下簡 稱預算審查委員會)。 前項預算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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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2年2月17日臺北市政府(92)府主一字第09200702600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