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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2年2月17日臺北市政府(92)府主一字第09200702600號函停止適用
  • 第 三 章 概算之編製及審查
  • 六、各附屬單位預算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應依照前開院頒預 算籌編原則及本府年度施政綱要,參酌最近三年預算執行績效,衡酌 未來事業發展趨勢,擬定其主管範圍內之事業計畫,並指示所屬附屬 單位預算管理機關(構)(以下簡稱管理機關(構))擬訂業務計畫 與概算。 前項事業計畫,應就經營政策、重要投資、營運產銷、採購等目標訂 定之。
  • 七、各管理機關(構)應依照下列規定,擬編業務計畫與概算,依規定時 間陳報主管機關: (一)應設置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會議或類似組織,由主持人、各單位主 管及高級幕僚組成,並儘量邀請熟悉業務之基層人員參加或提供意 見。 (二)應切實依照主管機關之指示及本府所定共同項目編列標準辦理。 (三)業務計畫實施期間超過一會計年度者,應依預算法第三十九條繼續 經費預算之編製規定,列明全部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 各年度之分配額,就本年度之分配額,編列本年度概算。 (四)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變賣及 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等項目,依預算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報經本 府核准先行辦理者,補辦預算時,應於其預算書內具體列明計畫內 容與預算金額。 (五)當年度盈(賸)餘及以前年度未分配之累積盈(賸)餘,應依規定 表格檢討是否就其部分或全部盈(賸)餘解繳市庫。但所請由庫增 資、增撥基金及彌補虧損(短絀)等,除屬特殊必要者外,均不予 考慮。
  • 八、各管理機關(構)擬編之業務計畫與概算,其中屬下列各項計畫範圍 者,應依規定時間陳報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預算員額(含約聘僱)計畫、出國計畫及志義工服務計畫,應送請 本府人事處(以下簡稱人事處)組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二)研究發展計畫及出版品計畫,應送請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 下簡稱研考會)組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三)各新購及汰換車輛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購置公務車輛作業 要點規定,送請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組專案小組先期審 查。 (四)電腦相關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要 點規定,送請本府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資訊中心)組專案小組先期 審查。 (五)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如涉及本府公共工程中程計畫修訂者,除應送 請研考會複評外,對於計畫型之新興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 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對於 重要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應依照行政院訂定之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 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 九、各管理機關(構)如有請求中央補助事項,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對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配合中央政府預算編製時程,陳報 主管機關送主計處彙陳本府,按規定時間陳送行政院。 凡接受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項下之補助款,於預算定案前即獲知 者,應編列預算,並註明編列依據。
  • 十、各主管機關應切實詳盡審查所屬管理機關(構)業務計畫與概算,並 依規定時間編具審查數額表及審查意見,連同附屬單位概算書(含其 分預算概算書)送達主計處。
  • 十一、人事處、研考會及資訊中心依第八點規定,先期審查各專案計畫之 初審結果及公共工程中程計畫之複評結果,應依規定時間送達主計 處。
  • 十二、主計處就各附屬單位概算,加具意見,會同有關機關舉行初步審查 會議,並將審查結論,連同各專案計畫先期審查結果及公共工程中 程計畫複評結果,提報預算審查委員會議審議。前項審查會議應視 事實需要,聽取各管理機關(構)於所編概算內容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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