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綜計表之編製
- 十三、主計處根據預算審查委員會之審議結果,簽報市長核定後,通知各 主管機關轉知管理機關(構)據以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並彙案編成 本市地方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隨同本市地方總預算案 提報市政會議議決通過後,依規定時間送請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 市議會)審議。
- 十四、各管理機關(構)應切實依本府核定預算數及規定之書表格式,整 編各該附屬單位預算並詳予核對,同時應注意與本府所編附屬單位 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確實無訛。
- 十五、各附屬單位預算投資其他事業及捐助財團法人者,應由各主管機關 彙整各該事業及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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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2年2月17日臺北市政府(92)府主一字第09200702600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