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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2年2月17日臺北市政府(92)府主一字第09200702600號函停止適用
  • 第 五 章 附則
  • 十六、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 十七、各附屬單位預算,除依行政程序層轉之正本應蓋用機關印信外,其 餘分送之副本及複本一律免蓋機關印信。
  • 十八、各管理機關(構)及其主管機關於列席市議會報告時,除說明所管 之業務計畫及預算內容外,如須以書面補送資料者,應由主管機關 轉送,並副知主計處。
  • 十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至九十二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完成法 定程序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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