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分配預算之編製核定及修改
- 第 5-1 條各機關依預算法第十六條規定以全部歲入歲出列入總預算之特種基金,其 預算之執行,應依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 第 6 條各機關歲入歲出預算,應依左列規定辦理分配預算: 一、歲入預算應考量其可能收起時間,依預算來源別各級科目編製歲入預 算分配表,按月分配。 二、歲出預算,除第一預備金外,應配合計畫預定進度編製歲出預算分配 表,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經常支出應按月分配,其上半年度各月份累計分配數,以不超過全 年度預算總額二分之一為原則,如有特殊理由需要提前分配者,應 於預算分配表內詳細敘明。 (二)資本支出應加具付款預定進度表一次申請分配。 三、前款歲出預算如市議會審議附有決議始得動支者,應於辦理完成後再 行申請分配。 四、單位預算之分配預算,其分配準用前三款規定辦理,並應以該機關單 位預算分配表之附表編送。
- 第 7 條總預算內各統籌科目經費之分配,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婚喪、生育、子女教育、災害、眷屬重病醫療及疾病保險補助、福利 互助金、退休金、撫卹金及國家賠償金等經費均應於年度開始時,由 本府人事處、教育局及法規委員會分別編具預算分配表,送主計處辦 理分配,並通知審計處、財政局及臺北市集中支付處(以下簡稱支付 處)。 二、統籌科目除前款所列者外,其餘由本府按各機關需要核定分配,並通 知審計處、財政局、支付處。 三、支府處根據各機關開列之付款憑單在預算分配數內支付之。
- 第 8 條各機關分配預算應依左列規定編送: 一、經常支出,各機關應於計畫實施前十日內編製九份逕送主計處核定。 二、資本支出應於年度開始一個月內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主管機關及本府直屬機關應編製九份逕送主計處核定。 (二)各主管機關所屬各機關應編製十份,報由各主管機關審核,並加具 分配預算申請表,連同原預算分配表遞轉主計處核定。 前項核定結果由主計處分別通知有關機關。
- 第 9 條各機關於分配預算執行期間,如因變更原定實施計畫或調整實施進度及分 配數而有修改分配預算之必要者,得編製歲出預算分配修正表,並於四月 三十日前送達主計處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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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6002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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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8 年 07 月 24 日
中華民國78年7月24日臺北市政府(78)府法三字第34800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