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用途別科月間之流用
- 第 10 條各機關分配預算,在年度進行中,同一工作計畫各用途別科目間經費之流 用,應受左列限制: 一、人事費、鐘點費不得流入,非經本府核准不得流出。 二、特別及機密費,不得流入。 三、事(業)務費之租金、稅捐、投資、救濟及給養費、損失及賠償費、 債務費等不得流出。 四、補助及獎勵費不得流出,非經本府核准不得流入。但各級學校課業活 動計畫所列者,不在此限。
- 第 11 條各機關分配預算各用途別科目之流用除前條所定外,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一科目經費全年度流入流出數額,在其原核定預算分配數百分之二十 以內者,由機關首長核定,並將流用情形填具經費流用表,附入當月 份會計報告分送各該主管機關、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 二、一科目經費全年度流入流出數額,超過其原核定預算分配數百分之二 十至百分之三十者,其為各主管機關及本府直屬機關者,仍自行核定 。其為各主管機關所屬各機關者,應將流用情形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填 具經費流用申請表,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流用,並應由各該主管 機關將核定之經費流用申請表分送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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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6002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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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8 年 07 月 24 日
中華民國78年7月24日臺北市政府(78)府法三字第34800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