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八 章 附則
- 第 29 條各機關為應業務需要,必須申請辦法經費流用,動支預備金及有關經費等 案件,應由各機關業務單位提供資料送由會計單位依法辦理之。
- 第 30 條財政局、主計處對於各機關執行預算之情形,得視事實需要,隨時派員實 地查核,如發現未依進度完成預定工作或原定歲出預算有節減必要時,得 簽報市長核定凍結其一部或全部之經費費。 各機關接獲前項凍結經費通知十日內,應依第八條規定修正分配預算,並 於年度終了時以預算餘數處理。
- 第 31 條各機關執行預算,所需書表格式,由主計處訂之。
- 第 32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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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6002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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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8 年 07 月 24 日
中華民國78年7月24日臺北市政府(78)府法三字第34800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