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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6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資安字第1133006320號函訂定全文19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府及所屬公務機關與受監督之 行政法人資通安全單一識別碼(以下簡稱識別碼)管理,提供本府資 通系統、資訊管理、資通安全管理及稽核作業之使用者鑑別,以建構 本府零信任架構,並執行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 規定之系統防護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一)本府及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設置之局、 處、委員會、區公所及該等機關所轄機關、機構、學校。 (二)臺北市依自治條例設置之行政法人。 (三)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三、名詞定義 (一)所屬人員:指各機關編制人員、約聘人員、約僱人員、約用人員、 臨時人員、技工、駕駛及工友。 (二)協力人員:指所屬人員外,其他與各機關間有僱傭關係或提供各機 關勞務之外部人員,包括但不限於:委外人員、擴大就業人員、以 工代賑人員、替代役、工讀生及實習生。 (三)資通安全單一識別碼(Taipei City Government User Identifier ,TUID):指由臺北市政府資訊局(以下簡稱資訊局)設置之帳號 管理系統所配發,提供本府公務雲(TaipeiON)單一簽入(Single Sign-On,SSO)識別及提供本府資通系統、資訊管理、資通安全管 理及稽核作業之使用者識別碼。 (四)到職:指初次任職本府各機關,或曾任職本府各機關再任職本府各 機關者。 (五)復職:指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結束後於原任職機關復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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