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識別碼
- 四、各機關所屬人員均應配發識別碼,亦得視協力人員執行業務性質配發 。
- 五、識別碼配發採一人一碼,且不重複配發他人使用,因故非在職後於各 機關復職或再任職,均沿用原配發之識別碼。
- 六、識別碼採六位編碼,從左至右,第一碼為英文字母,由 A 至 Z,第 二碼為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數字,由 A 至 Z 或 0-9,第三碼至第六 碼為阿拉伯數字,由 0001-9999,新增識別碼時均採亂數取碼。
- 七、識別碼得申請重新配發,同一人申請以一次為限,採亂數取碼,原配 發識別碼即予作廢,當事人不得要求回復、保留或延用。
- 八、識別碼之基本資料除由機關管理人員(以下簡稱機關管理者)管理維 護外,其他資料項目,由使用者自行管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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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6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資安字第1133006320號函訂定全文19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