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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6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資安字第1133006320號函訂定全文19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參、機關管理者
  • 九、各機關應指派二名以上所屬人員擔任機關管理者,且至少應有一名為 專責人員。
  • 十、本府自身之機關管理者,由秘書處之機關管理者擔任。
  • 十一、機關管理者職務內容 (一)各機關所屬人員識別碼新增、停用、啟用、兼職、代理、移撥及 借調之設定、取消全部資通系統權限及基本資料之管理維護。 (二)各機關協力人員識別碼新增、停用、啟用及兼職之設定、取消全 部資通系統權限及基本資料之管理維護。 (三)新增及刪除本機關其他機關管理者權限。 (四)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應盤點機關管理者,盤點結果應 經機關資通安全長簽可,並於完成次一工作天起五個工作天內依 資訊局指定方式填送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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