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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6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資安字第1133006320號函訂定全文19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肆、所屬人員識別碼
  • 十二、各機關所屬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至遲應於生效日當天完成識別 碼設定及基本資料更新: (一)到職或復職:應完成識別碼新增或啟用,如人員自本府其他機關 離職,俟前一機關完成停用後,始得新增該到職人員識別碼。 (二)離職、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應完成識別碼停用及取消全部資 通系統權限。 (三)兼職、代理、移撥或借調:應完成識別碼兼職、代理、移撥或借 調之職務異動申請。
  • 十三、各機關每年六月及十二月應盤點所屬人員識別碼,並確保基本資料 之正確性、完整性及有效性,盤點結果應經機關資通安全長簽可, 並於完成次一工作天起五個工作天內依資訊局指定方式填送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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