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其他
- 十七、資訊局如發現各機關管理發生錯誤或有資通安全疑慮,得要求機關 改善,機關應予配合。
- 十八、各機關現職所屬人員於本要點生效時,尚未配發識別碼或配發之識 別碼現為停用狀態者,各機關應於本要點生效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該 等人員識別碼之新增或啟用,及基本資料之輸入或更新。上開應完 成作業之人數達五十名以上者,得經資訊局同意,由該局以批次作 業方式代為處理。
- 十九、各機關協力人員於本要點生效前已配發識別碼,且無執行業務需求 者,應於本要點生效日次一工作天起十五個工作天內完成停用及取 消全部資通系統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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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6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資安字第1133006320號函訂定全文19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