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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9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資安字第1133009892號函訂定全文41點;並自即日生效
  • 拾壹、資通安全情資分享
  • 三十四、各機關處理資通安全事件應依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按資安署 與本府指定之情資分享方式分享資通安全情資。 前項所稱資通安全情資,指包括下列任一款內容之資訊: (一)資通系統之惡意偵察或情蒐活動。 (二)資通系統之安全漏洞。 (三)使資通系統安全控制措施無效或利用安全漏洞之方法。 (四)與惡意程式相關之資訊。 (五)資通安全事件造成之實際損害或可能產生之負面影響。 (六)用以偵測、預防或因應前五款情形,或降低其損害之相關措施 。 (七)其他與資通安全事件相關之技術性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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