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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9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資安字第1133009892號函訂定全文41點;並自即日生效
  • 拾貳、社交工程演練
  • 三十五、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參與或辦理社交工程演練: (一)使用資訊局建置之市府公務電子信箱者,每年至少兩次統一參 與本府辦理之社交工程演練。 (二)未使用資訊局建置之市府公務電子信箱,自建或使用其他電子 信箱系統者,得依第一款規定辦理或每年至少兩次自行或參與 上級機關、監督機關辦理之社交工程演練;未參與本府社交工 程演練之機關,應於完成演練後一個月內,將執行情形及成果 報告送資訊局備查。
  • 三十六、各機關之社交工程演練結果未符合資訊局所定標準者,資通安全 長應召開檢討會議,並提出檢討報告送資訊局備查;機關如連續 兩次以上均未符合標準時,除加強教育訓練外,並得視其情節提 報府級資通安全長會議報告。 各機關之人員未符合資訊局所定標準者,應參與一小時之資通安 全強化教育訓練,並以實體課程為原則,由機關聘請符合資訊局 所定資格之講師,自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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