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拾肆、其他
- 四十一、學校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程序應依「臺灣學術網路各級學校 資通安全通報應變作業程序」辦理,並準用本作業程序第六點至 第九點、第十二點至第十四點、第二十三點第二款及第二十四點 至第二十六點規定。 「臺灣學術網路各級學校資通安全通報應變作業程序」如與資安 署法令不一致者,應依資安署法令規定辦理。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4-05-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9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資安字第1133009892號函訂定全文41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