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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9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資安字第1133009892號函訂定全文41點;並自即日生效
  • 貳、資通安全事件通報窗口
  • 五、各機關應指定資通安全事件通報窗口(以下簡稱通報窗口),納入通 報應變小組成員,處理通報及聯繫相關事宜,並於機關知悉資通安全 事件時,協助完成資通安全事件等級判斷,至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 (以下簡稱資安署)國家通報應變網站(以下簡稱通報應變網站), 於規定時限內完成通報。
  • 六、各機關依資通安全等級分級辦法應設置資通安全專責人員者,通報窗 口應由該專責人員擔任;未設置資通安全專責人員或從缺者,應由機 關首長或資通安全長指定適任人員擔任通報窗口,不得由委外廠商人 員擔任。
  • 七、臺北市政府資訊局(以下簡稱資訊局)應建立通報窗口間通知及聯繫 機制,各機關應確保通報窗口如實運作,維持聯絡管道全天暢通。
  • 八、各機關通報窗口人員名單應提交資訊局登錄,通報窗口如有異動,應 於異動生效日前,以電話或公務雲(TaipeiON)通知資訊局,配合完 成資料更新。
  • 九、各機關之通報窗口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機關應指定熟悉相關法令、 作業及系統操作程序之人員擔任代理人,並事先完成使用權限或通訊 群組成員設定之申請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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