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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9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資安字第1133009892號函訂定全文41點;並自即日生效
  • 參、資通安全事件通報
  • 十、各機關知悉資通安全事件,應立即通知機關通報窗口,會同相關權責 人員,完成資通安全事件等級判斷,經資通安全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可 ,於知悉資通安全事件後一小時內至通報應變網站,由通報窗口完成 通報。
  • 十一、各機關知悉資通安全事件,如因網路或電力中斷等事由,致無法依 前點方式進行通報者,應於知悉資通安全事件後一小時內以電話或 其他適當方式,將該次資通安全事件應通報之內容及無法依規定方 式通報之事由,告知資安署所指定或認可之人員,並於事由解除後 ,依原方式補行通報。
  • 十二、各機關知悉資通安全事件,如認該事件之影響涉及其他機關或應由 其他機關依其法定職權處理時,應於知悉資通安全事件後一小時內 ,以電話或公務雲(TaipeiON)通知該機關之通報窗口。
  • 十三、各機關如將部分或全部資通業務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廠商辦理時 ,應與受託機關(構)或廠商約定,於知悉資通安全事件時,應即 向機關權責人員,以電話或其他雙方事先約定之方式進行通報,並 依機關指示提供相關之紀錄或資料。
  • 十四、以中央機關為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對象之各機關,應於完成資通安全 事件通報日(含)起三天內,將通報及最新處置內容副知資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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