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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9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資安字第1133009892號函訂定全文41點;並自即日生效
  • 肆、資通安全事件等級審核
  • 十五、資訊局應於各機關完成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後之下列時限內,完成資 通安全事件等級審核: (一)通報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資通安全事件者,於接獲通報後八小時 內。 (二)通報為第三級或第四級之資通安全事件者,於接獲通報後二小時 內。
  • 十六、資訊局進行審核時,得要求通報之各機關提供級別判斷所需之資料 或紀錄,資訊局依規定於通報應變網站完成資通安全事件等級之審 核,並提供審核依據相關資訊。
  • 十七、資通安全事件等級如有變更,應於通報應變網站提出等級變更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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