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4-05-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9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資安字第1133009892號函訂定全文41點;並自即日生效
  • 伍、通報應變小組組成與事件應變會議召開
  • 十八、各機關知悉資通安全事件,應於下列時限內,完成通報應變小組組 成: (一)通報為第一級及第二級資通安全事件者,於知悉資通安全事件三 小時內。 (二)通報為第三級及第四級資通安全事件者,於知悉資通安全事件一 小時內。
  • 十九、通報應變小組之組成如附件二,其成員及任務如附件三。各機關得 因應組織規模、人力及事件狀況予以調整。
  • 二十、各機關於完成資通安全事件之初步損害控制後應召開事件應變會議 ,會議形式不拘,由事件指揮官主持,就下列事項進行討論,第三 級或第四級資通安全事件並得視情形邀請上級機關、監督機關或資 訊局出席: (一)資通安全事件概況。 (二)評估受影響範圍。 (三)其他必要之討論事項。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