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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3-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5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資策字第1143004663號函訂定全文29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規範本府各機關年度預算籌編過 程中,資訊及科技計畫先期審查相關作業組織、程序及原則,特訂定 本要點。
  • 二、資訊及科技計畫先期審查係就技術、經費、政策、效益、時間等面向 ,評估計畫的合理性、重要性及適法性,並提供計畫內容或經費通過 或調整建議。
  • 三、名詞定義: (一)機關:指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設立之局、處 、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以及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 公司與北捷遊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資訊計畫:指機關依本府該年度資訊計畫先期審查範圍提送之工作 計畫。 (三)科技計畫:指機關依本府該年度科技計畫先期審查範圍提送之工作 計畫。 (四)本年度:指編列資訊計畫或科技計畫之年度。 (五)上年度:指本年度之前一年度,亦即實際撰擬及審查資訊計畫或科 技計畫之年度。
  • 四、資訊及科技計畫格式、內容及提報期程由臺北市政府資訊局(以下簡 稱資訊局)另訂之。
  • 五、資訊及科技計畫之經費,應符合臺北市政府資通經費基準表。
  • 六、工作計畫如同時適用資訊計畫及科技計畫者應提送科技計畫審查。
  • 七、資訊計畫之經費編列額度,於單位預算、特別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財 源須由單位預算撥補(市庫挹注)或附屬單位預算為虧損(短絀)者 ,以不超過各該預算上年度資訊計畫法定預算數(不含科技計畫)為 原則,其餘附屬單位預算編列額度不受前述限制且不適用本要點有關 額度分配處理相關規定,惟仍應依本要點規定提報資訊計畫。
  • 八、資訊及科技計畫如有符合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規定之基 金用途範圍項目者,優先由該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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