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1300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第八十條至第八十二條;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三十五條之一至第三十五條之三、第三十六條之一至第三十六條之三、第三十七條之一;刪除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7316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070011460號令發布,定自107年5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35001號令修正公布第八條條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050029707號令定自105年4月29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0302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一百零五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010003386號令發布,定自101年7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1795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三條條文(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90010123號令發布,定自99年4月30日施行)
-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1883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五條條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80074814號令發布,定自98年5月15日施行)
-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5751號令修正公布第九條條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80074814號令發布,定自96年7月6日施行)
- 中華民國91年7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3949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七十六條(中華民國91年7月29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0910038417號令發布第一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第五十五條至第六十條、第六十九條至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自91年7月19日施行;其餘條文定於92年7月1日施行)
中央法規歷史沿革
行政/內政/民政
中華民國91年7月17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1300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第八十條至第八十二條;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三十五條之一至第三十五條之三、第三十六條之一至第三十六條之三、第三十七條之一;刪除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