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6934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之一、第四十條;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一至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三十八條之二至第三十八條之四、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除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一至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之一至第三十八條之三自113年3月8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原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
-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191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四十條;刪除第二十二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110001084號令公布之「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定自111年1月18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4282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189191號令修正公布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
-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263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第三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第四十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24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四條條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5859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五條及第二十條條文
-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25057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
-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395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第一條、第五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增訂第六條之一、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第十六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施行)(原名稱:兩性工作平等法)
- 中華民國91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0366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四十條,自91年3月8日施行
中央法規歷史沿革
行政/內政/社政
中華民國91年1月16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6934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之一、第四十條;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一至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三十八條之二至第三十八條之四、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除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一至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之一至第三十八條之三自113年3月8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原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