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6054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二條及第四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3448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八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692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51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八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677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0671號令修正公布第五十五條條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投資及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其他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8474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一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9498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8381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7261號令修正公布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九條及第四章第二節節名;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十八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一條;除第七條第2款、第3款及第三十條第2項第3款自97年10月1日施行,第六條第4款、第十三條第1項及第3項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者外,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1000044139號令發布第六條第4款、第十三條第1項及第3項,定自101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151911號令修正公布第六條、第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刪除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條文,自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0282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五十九條,自9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