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100912022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七條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0809331412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刪除第四十五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內政部臺內移字第101093398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四十七條,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58355號公告發布第四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四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所列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權責事項,自104年1月2日起改由「內政部移民署」管轄)
-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內政部臺內移字第0990931536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條文
-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內政部臺內移字第098096034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四十六條,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內政部臺內移字第097102841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十二條條文
-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內政部臺內移字第097102639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四十七條,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950913097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四十七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93年4月8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930079965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條文
- 中華民國93年3月1日臺內警字第093007989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四十七條(原名稱: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
- 中華民國91年9月11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910078137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一、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
- 中華民國90年9月5日內政部(90)臺內警字第9088006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刪除第三條條文
- 中華民國89年9月29日內政部(89)臺內警字第8981645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增訂第十三條之一條文
- 中華民國86年9月22日內政部臺(86)內警字第8682319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刪除第四條、第二十九條條文
- 中華民國84年8月2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848116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三十五條
- 中華民國82年2月8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827345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三十一條
中央法規歷史沿革
行政/內政/警政
中華民國82年2月8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100912022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七條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