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3097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900385061號令發布,第十五條之一條文,定自109年8月10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9606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六條條文
- 中華民國69年6月29日總統(69)臺統(一)義字第367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十八條;並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69年7月8日國防部(69)淦湜字第2525號令轉頒)(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十六條第2項所列屬「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國防部海軍總司令部」、「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月1日起分別改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管轄)
中央法規歷史沿革
行政/國防/人事
中華民國69年6月29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3097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900385061號令發布,第十五條之一條文,定自109年8月1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