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875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
-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18301號令修正公布第九條之一、第二十二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1130242441號令發布,定自111年2月10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30981號令修正公布第九條之一、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33081號令修正公布第七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0130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
- 中華民國91年6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13060號令修正公布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九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目、第三款第二目、第十四條第三款、第十五條第三款所列屬「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國防部海軍總司令部」、「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月1日起分別改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管轄)
- 中華民國70年1月21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0465號令制定公布全文二十二條,並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70年2月2日國防部(70)淦湜字第0350號令轉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