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3000005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八條,並自104年1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國防部制創字第095000078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八條,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51451號公告第三條第一項所列屬「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1月1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屬「縣市後備指揮部」、「國軍財務單位」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1月1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第五條第三項所列屬「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1月1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第六條第一項所列屬「縣市後備指揮部」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1月1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
- 中華民國93年7月20日國防部制剴字第093000076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九條,自93年3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93年7月13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930020892號函核定)
中央法規歷史沿革
行政/國防/人事
中華民國93年7月20日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3000005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八條,並自104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