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2029583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條文,除第三十條第二項自110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八條自111年7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00289163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第六十四條;刪除第四十二條、第五十六條條文,除第四十二條之刪除,自108年8月23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7000011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六十四條,除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3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自107年7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107年6月23日施行
-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行政院院授人企字第09500639131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刪除第四十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發布第九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屬「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月1日起改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管轄;所列屬「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月1日起改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管轄)(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51451號公告發布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屬「後備軍人管理機關」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1月1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列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1月1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
- 中華民國93年6月28日行政院院授人企字第09300180371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刪除第八條、第三十九條條文
- 中華民國91年2月27日行政院院授人企字第0910002374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一條條文
- 中華民國88年3月3日行政院(88)台防字第08010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條文
- 中華民國85年11月13日行政院(85)台防字第3965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四十一條(中華民國85年12月30日行政院(85)台防字第48434號令自86年1月1日施行)
中央法規歷史沿革
行政/國防/兵役
中華民國85年11月13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2029583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條文,除第三十條第二項自110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八條自111年7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