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國防部制創字第0950000902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09500191380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八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十四條第二款所列屬「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月1日起改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管轄;所列屬「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及「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月1日起分別改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國防部憲兵指揮部」管轄)(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57894號公告第四條所列屬「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之權責事項,自103年1月1日起改由「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管轄)
- 中華民國93年8月9日國防部制剴字第0930000790號、交通部交郵發字第93B00006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刪除第十五條條文
- 中華民國91年7月17日國防部鐸錮字第001107號令、交通部交郵發字第091B000058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二十九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央法規歷史沿革
行政/國防/動員
中華民國91年7月17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國防部制創字第0950000902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09500191380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八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十四條第二款所列屬「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月1日起改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管轄;所列屬「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及「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月1日起分別改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國防部憲兵指揮部」管轄)(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57894號公告第四條所列屬「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之權責事項,自103年1月1日起改由「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