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1040374558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十條條文,自105年1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1020070461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第十條條文,自103年1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0960351218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條(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101年2月6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由「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代表擔任委員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二名代表擔任)
- 中華民國92年8月21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0920049576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 中華民國88年11月29日財政部臺財融字第8844380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