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57011號令修正公布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24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五十九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依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030067719號令,定自104年1月1日施行。但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自104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第五項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5款及第三項有關違反該款規定罰責,自105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項後段及第五十條第一項有關違反該款、該項後段規定罰責,自105年7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177961號令修正公布第四十六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行政院院臺財揆字第1010062484號令發布定自102年1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4517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三條條文,自98年11月23日施行
- 中華民國93年1月7日總統(92)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922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六十三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93年6月8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930025949號令發布除第四條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至第六項及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條文外,其餘條文定自93年7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940028512號令發布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至第六項條文,定自95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960020557號令發布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條文,定自97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970017325號令發布第四條第三項條文定自97年5月16日施行)
- 中華民國89年4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09813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六十二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90年11月29日行政院(90)臺財字第069671號令發布自91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