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070021609號令修正發布第三十八條條文,並定自107年6月25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06001018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六條、第三十四條;增訂定第四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三十八條之三;刪除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並定自106年5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040064965號令修正發布第三十八條,並定自104年12月23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030018242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六條之四、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七條條文,並定自103年5月2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01000717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七條,並定自101年3月6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00002148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三、第十六條之四、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增訂第七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三十八條之二,並定自100年6月22日施行(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列屬「行政執行處」之權責事項,自101年1月1日起改由「行政執行分署」管轄)
-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950056732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條;並定自95年12月15日施行
- 中華民國90年10月17日行政院臺90財字第055663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八條條文(原名稱: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 中華民國89年6月7日行政院(89)臺財字第16250號令修正發布第五十二條條文,並自89年6月7日施行
- 中華民國88年6月30日行政院臺八十八財字第25146號令刪除第二條條文;自88年7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84年11月1日行政院臺財字第38807號令修正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增訂第十六條之三條文
- 中華民國77年6月25日行政院臺財字第17786號令修正發布
- 中華民國75年1月29日行政院臺財字第2001號令修正發布
- 中華民國69年10月2日行政院臺財字第11353號令訂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