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71號令修正公布第六條、第八條、第二十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61號令修正公布第七條、第二十條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0721號令修正公布第六條、第十四條條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80017469號、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10800057431號、監察院院台申壹字第1080102492A號令會銜發布,定自108年8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1831號令修正公布第四條及第二十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2341號令修正公布第四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以命令定之(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70030500A號、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09700046842號、監察院(97)院臺申參字第0971804204號令會同發布定自97年10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523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二十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以命令定之(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70030500A號、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09700046842號、監察院(97)院臺申參字第0971804204號令會同發布定自97年10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84年7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4719號令修正公布第七條條文
- 中華民國83年7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4206號令修正公布第七條條文
- 中華民國82年7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3137號令制定公布全文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