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院學字第1120300179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七點;增訂第十三點,原第十三點、第十四點,移列至第十四點、第十五點,並自112年5月19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第九十七次會議通過)
-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院學字第1110300166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七點、第十一點,並自111年5月13日生效(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第九十三次會議通過)
-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院學字第10903002820號函修正發布第七點、第十三點,並自109年7月21日生效(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第八十八次會議通過)
-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院學字第1090300142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109年5月1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院學字第1080300102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七點(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第八十三次會議通過)
-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院學字第1070300532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七點;並自107年10月8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院學字第10703003430號函修正發布第十一點、第十二點(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第八十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院學字第1050300313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點(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1050011836號函同意備查)(原名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員請假注意事項)
-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院學字第10503002610號函修正發布第七點(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1050011011號函同意備查)
-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院學字第10503001680號函修正發布第七點
-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院學字第10400036740號函修正發布第七點(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第七十五次會議通過修正第七點)(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1040018220號函同意備查)
-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院學字第1040001700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第七點、第十點、第十三點;刪除第十五點(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1040008831號函同意備查)
-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院學字第10400005740號函修正發布第七點;增訂第十五點
-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院學字第10200023850號函修正發布
-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院學字第1020002131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條文(原名稱: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請假注意事項)
-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法訓訓字第10200010820號函修正發布
-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第六十九次會議修正通過
-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第六十五次會議修正通過
-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法訓訓字第0990100366號函修正發布全文十六點,並自99年5月14日起生效(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第六十二次會議修正通過)
-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法訓訓字第0970100453號函修正發布全文十六點
-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95法訓訓字第0950100396號函修正發布全文十六點
- 中華民國93年7月19日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93訓字第093010031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十六點
- 中華民國92年4月23日司法官訓練委員會92訓字第0920000268號函修正發布全文十六點
- 中華民國90年11月26日司法官訓練委員會九十訓字第1052號函修正發布
- 中華民國90年5月23日司法官訓練委員會90訓字第0497號函修正發布全文十六點
- 中華民國87年8月31日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正通過
- 中華民國86年12月2日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正通過
- 中華民國84年3月23日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正通過
- 中華民國82年5月27日法務部核定修正發布
- 中華民國81年5月12日法務部核定修正發布
- 中華民國79年6月19日法務部核定修正發布
- 中華民國77年6月30日法務部核定修正發布
- 中華民國74年5月8日法務部核定實施
中央法規歷史沿革
行政/法務/司訓所
中華民國74年5月8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院學字第1120300179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七點;增訂第十三點,原第十三點、第十四點,移列至第十四點、第十五點,並自112年5月19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第九十七次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