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9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三十八條之三條文
-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16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六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656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第十四條、第四章章名、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增訂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454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二條及第六十條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施行)
-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3921號令修正公布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七條;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三十七條條文
- 中華民國90年10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19998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六十條,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