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10740005050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十條條文,並自107年10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10440007460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至第七條;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
-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1014000258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十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 中華民國92年4月30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0925001098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條文(原名稱:消費品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 中華民國91年2月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090500278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條
中央法規歷史沿革
行政/經濟/商品檢驗
中華民國91年2月1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10740005050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十條條文,並自107年10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