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4121號令修正公布第四條;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121030312號令發布,定自112年8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0971號令修正公布第四條、第六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條;增訂第五條之一、第六條之一;刪除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條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80023515號令發布,定自108年11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7938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條、第四十九條;刪除第二十條條文
- 中華民國91年7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3868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四十九條(中華民國91年12月5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910060323號令發布定自92年1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90年5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096150號令修正公布第五條條文,自90年7月15日起施行(中華民國90年7月3日交通部(90)交郵發字第00042號令發布自90年7月15日起施行)
- 中華民國77年7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2984號令修正公布第四條條文
- 中華民國72年6月13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3261號令修正公布第四條條文
- 中華民國66年2月1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359號令修正公布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附註:一、行政院於39年5月6日實施調整郵電資費係依照立法院38年4月間大會決議調整郵電資費由行政機關按成本計算指數在一定限度內自行調整之原則辦理,並送請立法院於同年11月24日大會決議通過存查。二、54年8月24日立法院通過五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入經常間第六款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第七項交通部門主管調整郵政電信資費。
- 中華民國41年12月6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五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
- 中華民國38年6月2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四條條文
- 中華民國37年12月3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四條條文
- 中華民國37年11月1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四條條文
- 中華民國37年7月3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四條條文
- 中華民國37年3月15日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第四條條文
- 中華民國36年6月30日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第四條條文
- 中華民國35年11月1日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第四條條文
- 中華民國34年10月1日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第四條條文
- 中華民國33年2月22日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第四條條文
- 中華民國32年5月22日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第四條條文
- 中華民國31年11月30日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第四條條文
- 中華民國31年1月10日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第四條條文
- 中華民國30年10月24日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第四條條文
- 中華民國30年4月9日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第四條條文
- 中華民國24年7月5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五十條,民國25年11月1日施行
中央法規歷史沿革
行政/交通/郵政
中華民國24年7月5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4121號令修正公布第四條;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121030312號令發布,定自112年8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