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103491號令修正公布第七條、第七條之一、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700128001號令修正公布第七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七條;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
-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9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
-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52541號令修正公布第七條、第八條、第四十三條條文;刪除第三十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序文、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6983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刪除第四十一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91年7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3867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四十三條(中華民國91年12月5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910060323號令發布定自92年1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87年10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700215620號令修正公布第九條條文
- 中華民國79年12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7209號令修正公布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並刪除第二條、第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自80年2月15日於臺灣省、臺北市及高雄市施行(中華民國82年3月13日交通部(82)交郵發字第8204號令發布施行地區擴及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
- 中華民國36年11月4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五條、第三十七條條文
- 中華民國36年5月28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五條條文
- 中華民國33年10月6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五條條文
- 中華民國32年3月10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五條條文
- 中華民國31年5月27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條文
- 中華民國24年10月19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條文
- 中華民國24年5月10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三十八條,並自24年12月1日施行
中央法規歷史沿革
行政/交通/郵政
中華民國24年5月10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103491號令修正公布第七條、第七條之一、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