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369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刪除第十七條條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30008581號令定自103年3月20日施行)
- 中華民國91年7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3870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三十一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中華民國91年12月5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910060323號令發布定自92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序文、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條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中央法規歷史沿革
行政/交通/郵政
中華民國91年7月10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369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刪除第十七條條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30008581號令定自103年3月2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