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18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刪除第三十條條文
-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0871號令修正公布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101年2月6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
- 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08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第七條條文
- 中華民國92年5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88670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八條;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第六十七條之一條文
- 中華民國91年7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36180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增訂第二十條之一、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
- 中華民國88年11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800262790號令修正公布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六條之一、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中華民國89年1月31日行政院(89)臺交字第03048號令第十二條第三項至第六項及第六十二條條文,定自89年1月31日施行)
- 中華民國87年6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700119520號令修正公布第八條條文
- 中華民國85年2月5日總統華總字第8500027140號令修正全文七十二條
- 中華民國66年1月25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0272號令修正公布全文四十四條
- 中華民國47年10月23日總統臺總字第605號令制定公布全文四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