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一字第1061001812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八條,自107年1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一字第10500840421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第十一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一字第1041001918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一字第101007168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八條,自101年9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92年4月9日僑務委員會僑法字第0923014557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條文
- 中華民國90年12月28日僑務委員會僑法字第0903051725-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二十條
- 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僑務委員會(88)僑參字第880004268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四條條條文;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並刪除第十一條條文
- 中華民國86年9月10日僑務委員會(86)僑參字第860007444號修正發布第七條、第十條條文
- 中華民國80年12月30日僑務委員會僑參字第09216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條文
- 中華民國75年2月26日僑務委員會臺僑參字第0236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二十二條
- 中華民國73年2月16日僑務委員會臺僑參字第16221號令修正發布
- 中華民國62年10月8日僑務委員會台僑參字第55974號令訂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