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1140011162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十條條文及第六條附表
-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090043722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十五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照護辦法)
-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9600342332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十五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51451號公告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1月1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70172574號公告第二條第二項前段、第三條第二款、第十三條所列屬「海岸巡防機關」之權責事項,自107年4月28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管轄;第二條第二項後段所列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之權責事項,自107年4月28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管轄)
- 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行政院(94)院授人給字第0940060921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五條
中央法規歷史沿革
行政/人事行政/待遇福利
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1140011162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十條條文及第六條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