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3791號令修正公布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13758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10533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一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8273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十八條條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三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14640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566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九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並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524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條、第五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二條;增訂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二、第四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一條之三;並刪除第二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條條文
- 中華民國92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19260號令修正公布第二十七條、第四十條;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
- 中華民國88年12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800303390號令修正公布第三條、第十五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條文
- 中華民國68年3月26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四十三條(原名稱:藥劑師法)
- 中華民國37年12月2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條文
- 中華民國32年9月30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三十七條